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
黑教师[2004]274号
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《教师资格条例>实施办法》
的实施细则(试行)的通知
各市(行署)教育局,各普通高等学校、中(省)直成人高校、民办高校: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《实施细则》的要求,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,保证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健康开展。
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,认真搞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《<教师资格条例>实施办法》和《黑龙江省实施<教师法>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我厅在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制定了“黑龙江省关于《<教师资格条例>实施办法》的实施细则(试行)”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,现印发给你们。请认真试行,并将试行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,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。
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,做到“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”。《实施细则》是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,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根本依据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《实施细则》的各项规定,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,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,严格规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。要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、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、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、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等现象。
附件:黑龙江省关于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的实施细则(试行)
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